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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25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9466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1-11-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liaoqiong5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洪源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戴某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永泰鞭炮工区装药机未组织生产,其它工区均正常组织生产,检查情况如下:引线工区:1、34号晒坪/凉棚内存放20箱引线;2、44号值班室后方有3栋废弃工房未上图纸,工房内设置烘干机从事引线洪干作业;3、28号引中转限药量300kg,实际存放引线145箱,合计药量1015kg;永泰爆竹工区:4、机械装药/封口作业人员下班后有6桶药物(30kg/桶)未入库。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1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情况。第二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应急执法大队现决[2021] llshj11-10-1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应急执法大队[2021] llshj11-10-1一份证明我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组证据:违法违规现场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二份(法定代表人戴某某,专职安全管理人邹某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许可生产爆竹类(C)级、引火线(皮引纸)产品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隆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复印件一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邹某)。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第六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