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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南桥柏树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16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9467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1-11-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liaoqiong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南桥柏树出口花炮厂
地 址: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某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抽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91号包装材料库一栋5间,左侧第二间内存放5箱引火线、约40箱捆)鞭炮成品;2、76号机械结鞭/包装工房一栋8间联建,放置7台机械结鞭机;3、79号插引中转工房改为插引工房,内放置5台插引机,5人从事插引业;4、71号引火线中转限药量100kg,内存放引火线34箱,合计药量约238kg。证据:第一组证据:2021年10月21日醴陵市南桥柏树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应急执法大队现决
〔2021〕llsliaoqiong-3号)一份;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朱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各1份)。第三组证据: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以及身份证等复印件;第四组证据:现场违规照片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5条“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之规定。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第六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