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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鸿鹏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17 访问量: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lg15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鸿鹏鞭炮厂

地 址:醴陵市东富镇枧头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 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1月11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二中队对醴陵市鸿鹏鞭炮厂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36#机械结鞭工房内同时进行结鞭生产作业与结鞭车间改造。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份,证明2021年11月11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醴陵市鸿鹏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1年11月11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醴陵市鸿鹏鞭炮厂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应急执法大队现决〔2021〕 llslg1111-1号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醴陵市鸿鹏鞭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某某各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鸿鹏鞭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鸿鹏鞭炮厂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鸿鹏鞭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二份(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某某各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叁(三)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建议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