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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06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9470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1-12-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21〕llstl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利群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某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49号结鞭中转工房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有1人在工房内进行包装作业。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份,证明2021年11月25日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1年11月25日我站执法人员对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站执法人员对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证明我站执法人员对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时进行过询问调查。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与安全员潘某某接受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通过考核。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3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少于两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规定,决定给予 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