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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天喜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09 访问量: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laixin10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天喜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某某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陪同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烟花监管处对醴陵市天喜鞭炮厂进行旺季安全生产督察,现场检查发现:1:该企业未落实门卫值班值守制度; 2、43#封口中转车间(限药量600kg),实际存放封口药饼41000余饼,核计药量1925kg,封口中转堆码高度约1.8米,47#封口中转车间(限药量600kg),内存放封口药饼21000余饼且未预留安全通道,电瓶车随意驶入封口中转车间,封口中转车间私自连接灯泡,多个出口处未安装门。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1年11月16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天喜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二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现决{2021}llslaixin18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违法行为时,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现场处理措施的决定;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专职安全员汪某),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且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第五组证据:现场违章照片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 1、该企业未落实门卫值班值守制度;该企业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
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2、43#封口中转车间(限药量600kg),实际存放封口药饼41000余饼,核计
药量1925kg,封口中转堆码高度约1.8米,47#封口中转车间(限药量600kg),内存放封口药饼21000余饼且未预留安全通道,电瓶车随意驶入封口中转车间,封口中转车间私自连接灯泡,多个出口处未安装门;该企业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1、该企业未落实门卫值班值守制度;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点: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中任意一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点:烟花爆竹企业1.3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四万八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