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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黄甲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30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9472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1-11-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lg1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黄甲出口花炮厂
地 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1月8号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黄甲出口花炮厂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检查时该厂正在组织生产,检查情况如下: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潘某某、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黎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黄某、华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李某,其中陈某某、李某无特种作业证,其他均提供了特种作业证并在有效期内。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第二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湘株醴陵)应急执法大队现决〔2021〕llslg1008-1号);第三组证据:李某询问笔录1份;第四组证据:吴某某询问笔录1份;第五组证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第六组证据法人代表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以及身份证等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雇二名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规定,决定给予 建议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