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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白兔潭镇峤岭村规范引线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30 访问量: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lg16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镇峤岭村规范引线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某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1月22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醴陵市白兔潭镇峤岭规范引线厂开展强执法,防事故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组织生产,检查情况如下:1、3#无药材料库存放81包高氯酸钾(25kg/包)合计药量025kg;2、23#湿药中转工房内设置一台和药机。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
检查方案》1份,证明2021年11月22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醴陵市白兔潭镇峤岭规范引线厂(总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1年11月22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醴陵市白兔潭镇峤岭规范引线厂(总厂)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应急执法大队现决〔2021〕 llslg1122-1号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醴陵市白兔潭镇峤岭规范引线厂(总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吴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各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白兔潭镇峤岭规范引线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白兔潭镇峤岭规范引线厂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白兔潭镇峤岭规范引线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二份(主要负责人:吴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各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该单位第一、二项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规定。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单位第一项行为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点“烟花爆竹企业1.3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单位第二项行为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点“烟花爆竹企业1.1-2级危险生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