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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虹桥烟花鞭炮厂(普通合伙)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22 访问量: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laixin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虹桥烟花鞭炮厂(普通合伙)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香水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8#机械结鞭/包装第3间内存放1箱引火线;21#机械插引为1栋4间,第1间插引工房后面存放1箱引火线。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1年11月29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对醴陵市虹桥烟花鞭炮厂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二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责改〔2021〕llslaixin11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对醴陵市虹桥
烟花鞭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主要负责人江运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彭明发各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虹桥烟花鞭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四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虹桥烟花鞭炮厂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虹桥烟花鞭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二份(主要负责人:江运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彭明发各1份);第七组证据:违法违规现场照片1组,证明我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虹桥烟花鞭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未建立了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