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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1-13 访问量: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llspb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荷花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袁某某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2月1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21号存引洞(危险等级:1.1-2级、限药量:10kg),实际存放引火线10箱 (6kg/箱),核计药量60kg;2、11号存引洞(危险等级:1.1-2级、限药量:10kg),实际存放引火线14箱 (6kg/箱),核计药量84kg;3、47号引中转(危险等级:1.1-2级、限药量:60kg),实际存放引火线54箱 (6kg/箱),核计药量324kg;4、11号存引洞右侧擅自搭建1存引洞,在内存放引火线8箱。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检查〔2021〕llspb25号1份,证明2021年12月1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证明2021年12月1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现决〔2021〕llspb9号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 (主要负责人袁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某各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二份(主要负责人:袁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某各1份)。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
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5: 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和第4.16 :不应擅自增设建(构)筑物、安装电气(器)设备。)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六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款“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
花爆竹企业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