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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湘庆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1-20 访问量: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船湾镇安监站罚单〔2021〕llszw2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湘庆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地 址:醴陵市船湾镇增加滩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号机械结鞭/包装工房有三间封口药饼超量(12号机械结鞭/包装(限量36kg)实际存放药饼2850饼,合计药量135kg,超量储存3.75倍)。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1年11月17日船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湘庆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二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安监船湾镇安监站现决〔2021〕llszw12号,证明船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湘庆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主要负责人夏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曹某某)证明船湾镇安全生产工作站对醴陵市湘庆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四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湘庆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资质;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湘庆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二份(主要负责人:夏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曹某某各1份);第七组证据:违法违规现场照片1组,证明我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湘庆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3条);且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种情形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点“烟花爆竹企业1.3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建议对该单位作出责令现场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