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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美丰花炮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3-28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市应急局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9481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3-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法规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美丰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256875680)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仙石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3月3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醴陵市美丰花炮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22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施工人员正在对该工房进行钢棚搭建作业,并使用电焊机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129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33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30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各1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各1 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各1份)。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4张。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