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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4-28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9484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4-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3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72608066C)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荷花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18#引线中转 1.1-2级工房,限量 00kg,实际存放28箱引火线,约194kg。47#引线中转 1.1-2级工房,限量60kg,实际存放20箱引火线,约140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404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426;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188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某各1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某各1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某各1份);第七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4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