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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77号
发布时间:2023-02-20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13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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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7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鑫隆花纸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2573xxxx)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国光社区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10 月 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鑫隆花纸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违法事实: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1613 号,证明 2022 年 10 月 9 日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鑫隆花纸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660 号,证明 2022 年 10 月 1 日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鑫隆花纸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712 号,证明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鑫隆花纸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李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李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鑫隆花纸厂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鑫隆花纸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李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鑫隆花纸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某的有效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