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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03-1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16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3-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双龙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850356278)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沈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行政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对醴陵市双龙花炮厂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32#机械结鞭/封装工房,机械结鞭操作间左侧第 2 间、第 5 间防静电地线未连接机械设备,防静电危害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1966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2011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802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专职安全员张某记录材料各1 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复印 1 份;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证复印 1 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信息》 2 份(主要负责人张某某、专职安全员张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醴陵市双龙花炮厂 32#机械结鞭/封装工房防静电危害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现场照片。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