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3-2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1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3-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72608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荷花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检查时发现,41 号空饼库:存放 97 包高氯酸钾,每包 25KG,核计药量 2425KG.;2023 年 2 月 22 日现场检查时,醴陵市浦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1、检查时发现,41 号空饼库:存放 97包高氯酸钾,每包 25KG,核计药量 2425KG。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55 号,证明 2023 年 2 月 22 日醴陵市浦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58 号,证明 2023 年 2 月 22 日醴陵市浦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73 号,证明醴陵市浦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贺某各1 份),证明醴陵市浦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2 张,视频影音资料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取证。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