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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03-2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2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3-2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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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杰喜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9Rxxxx)
地址:醴陵市东富大道与农机局及规划中的西三路交汇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调监控发现 2022 年 12 月 7 日该单位因车祸造成卸油区静电释放仪等损坏,未及时消除隐患将隐患情况向从业人员公示,并于 12 月 8 日进行卸油操作。);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