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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03-27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22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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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虹桥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30281768004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香水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2 月 10 日,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李某、丁某某、凌某某对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44 号仓库左侧 35 米处第一栋废弃工房第一间从事点尾药工序作业,第三间存放化工原材料 5 袋,第四间存放线香类产品空筒,第五间存放木炭粉 20袋。第二栋废弃工房存放药物 3 桶;2、未将事故隐患向从业人员通报。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81 号,证明 2023 年 2 月 1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86 号,证明 2023年 2 月 1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21 号,证明2023 年 2 月 1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 2 份(法定代表人江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曾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王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有烟花类:玩具类(线香型,晨光花,D)级生产许可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的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江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曾某某各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江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曾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江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曾某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江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曾某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3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佳元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取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4.2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49999 元(肆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