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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3-03-28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25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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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益祥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8608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2 月 2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组织对醴陵市益祥出口花炮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32 号空筒插引工房(该工房 1 栋 4 间,危险等级:1.3 级),左侧第 1 间后方储存引火线 3 箱(该引火线存储工序危险等级:1.1-2 级);6 号封口中转工房(危险等级:1.3 级),在内存放引火线 10 坨(该引火线存储工序危险等级:1.1-2 级);2、抽查 17 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作业员工持证上岗情况:现场检查时该工房正在组织生产,现场抽查作业员工胡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已持证上岗,抽查出饼工位员工李某某未持证上岗作业。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 应急检查〔2023〕194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 应急现记〔2023〕197 号;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湘株醴) 应急现决〔2023〕92 号;第四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2 份 (法定代表人邓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彭某各 1 份) ;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 (法定代表人邓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彭某各 1 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 (法定代表人邓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彭某各1 份) ;第十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6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玖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