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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03-28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27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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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1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5579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荷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游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2 月 22 日白兔潭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以下安全隐患:1、146 号药饼中转间限药量 60KG(危险等级:1.1-2 级),实际存放药饼 2200 饼(含药量每饼 100 克,共计药量 220KG),笛音 6 箱(含药量每件15kg,共计药量 90KG),共计药量 310KG。违法事实: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61 号,证明 2023 年 2 月 22 日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64 号,证明 2023 年 2 月 22 日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77 号,证明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生产厂长游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廖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白兔潭镇综合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有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爆竹类( C )级;的生产许可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份 (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生产厂长游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廖某某各 1 份),证明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生产厂长游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廖某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廖某某 1 份),证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廖某某 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4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荷田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