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28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2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4-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2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民腾棉花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QExxxx)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横新村杨梅塘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3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局工贸股执法人员,依据《全市工贸行业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醴陵市民腾棉花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时发现以下安全隐患:无纺布生产车间大量棉絮纤维堆积,未及时规范清扫干净。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312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320 号;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140 号;第四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2 份 (总经理 李某、仓库管理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陈某某各 1 份) ;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 (总经理 李某、仓库管理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陈某某各 1 份);第七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1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