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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26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3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4-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26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大发花炮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塘坊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42 号黄泥库内存放成品爆竹;172 号组盆中转内存放已装发射硝的模压半成品;2、59 号插引中转内存放超规格红炮已插引引饼约 3000 饼;111 号药饼中转门外滞留 2 箱烟雾;174 号存药洞内存放药饼 12 饼,哨响 82 饼;3、17 号结鞭中转改为包装工房;78 号组盆串引与 76 号组盆串引之间工棚下从事包装作业且工棚下存放已组装模压半成品;70 号存引洞门前路基未完善,门板未安装就投入使用;47 号机械结鞭/包装左侧 1-5 间从事超规格红炮结鞭作业;167 号包装工房内停放 4 辆电瓶车堵塞安全通道,且员工在电瓶车上从事包装作业;40 号纸箱库内 6 人从事包装作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现场检查记录》1 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人代表(谢某)身份证、主要负责人管理资格证复印件各 1 份、安全生产管理员(李某某)身份证、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证复印件各 1 份、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5 张、现场执法记录视频。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