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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33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34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4-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33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天喜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1828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3 年 2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天喜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32 号包装成箱成品中转不及时阻塞安全通道;2、53 号引线中转(限药量 200KG,危险等级 1.1-2),实际存放引线 50 箱(7KG/箱),合计药量 350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70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73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3〕46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黄某某、安全员汪某各一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汪某各 1 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汪某各 1 份);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4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给予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