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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27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35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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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2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2889xxxx)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森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2 月 17 日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2889474F)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64 号粉碎间(1.3 级 限量 50kg),实际存放 5 桶高氯酸钾,合计药量 150kg,超药量存放。违法事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118 号,证明 2023 年 2 月 17 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123 号,证明 2023 年 2 月 17 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53 号 ,证明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彭某某、、专职安全员赵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 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证明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是依法依规成立的生产企业。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金星出口烟花鞭炮厂具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彭某某、安全员赵某某的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份,证明法人代表彭某某、安全员赵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建议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