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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32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37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4-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3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盛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84Uxxx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长庆村二组 邮政编码:4122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2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盛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20 号、23 号、100 号组装装药工房(限员 2 人),实际现场分别 4 人从事组织装药作业;2、87 号、88号、89 号制药柱工房,实际现场工房内外分别设置一张工作台,两人从事制哨响工序作业;3、91 号造粒工房进行造粒筛选工序作业;4、126 号、129 号药饼中转工房分别存放 9 包、13 包亮珠。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204 号;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207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97 号;询问笔录2 份(法人代表罗某、安全员易某某各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8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柒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