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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22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43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4-1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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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2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鑫宇烟花鞭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机械药混合工房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先进料后出料”;2、84 号、86 号、88 号组装装药均为 1 栋 2 间;2、其中 84 号左侧间、86 号右侧间、88 号右侧间设有压纸片机一台,84 号右侧间、86 号左侧间、88 号左侧间内设有两张工作台 2 人正在从事组装作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询问笔录(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各 1 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主要负责人易某(身份证、主要负责人证)各 1 份、安全管理员易某某(身份证、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证)各 1 份、现场违章照片 3 张、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视频。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