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3〕39号
发布时间:2023-04-28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1284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4-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3〕3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八马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81369xxxx)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莲石村 邮政编码:4122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11 号制筒车间 1 名工人正在吸烟。2、39 号原材料中转工房前方屋棚下存放 4 包铝银粉。3、7 号化工原材料库内存放 3 箱及 3 袋药饼。4、未安装阻燃器的车辆驶入生产车间。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3)315 号,证明 2023 年 3 月 15 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八马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3)324 号,证明 2023 年 3 月 15 日,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八马花炮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如实记录了检查的基本情况。 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3〕142 号 ,证明醴陵市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八马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张某某、专职安全员谭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八马花炮厂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 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八马花炮厂是依法依规成立的生产企业。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八马花炮厂具有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张某某、安全员谭某某的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2 份,证明法人代表张某某、安全员谭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