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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白兔潭镇何家山鞭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2-26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22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9-02-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白兔潭镇安监站罚单〔2019〕llslyh2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镇何家山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某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现场检查情况 1.3号卷筒车间存放成品、三箱引线,现场有2人进行包装作业;2.21号存引洞外滞留一箱引线;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