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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龙坡引线制造有限公司(佳祥工区)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4-03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24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9-04-0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9〕llshj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龙坡引线制造有限公司(佳祥工区)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申熙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工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9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58号引中转限药100kg,实际存放成品引39箱合计234kg;2、53号引中转限药量200kg,实际存放成品引58箱合计348kg;3、9号浆引/绕引前方空地晾晒11架引线,未将引线放置晒坪晾晒。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