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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金辉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21 访问量: 作者:凌培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9〕llsljg4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辉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易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机械保养未到位。 (检查时,发现51#机械药混合车间机械筛子漏斗处剩余石子杂质很多),并抽查企业台账发现,该厂未定期对机械进行保养,记录显示为2018年8月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