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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8 访问量:次 作者:凌培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27
- 发文机关:凌培
- 发布时间:2019-05-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19〕zhl4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洪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14#、15#机械插引<限药量12kg> (引饼未及时中转,机械插引工房内存放有引火线6箱)2.6#包装材料库 (检查时发现工房内存放有引火线18箱,核药量126kg)3.13#存引洞<限药量10kg> (实际存放引火线6箱,核药量42kg)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