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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湘庆烟花鞭炮出口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20 访问量: 作者:凌培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9〕llsljg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湘庆烟花鞭炮出口厂

地 址:醴陵市船湾镇增加滩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某某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 未认真落实《机械装药/封口安全操作规程》 (检查时,发现18#机械装药/封口工房未组织生产,但在进料口处有铝银粉1桶、高氯酸钾1桶、硫磺1桶。合计50KG。)2. 药物领取管理余(废)药处理制度未落实 (检查时,a、插引车间未组织生产发现插引车间(23、25、29、30栋)每栋工房有1箱引线未进行回入库,合计药量100KG;b、结鞭车间未组织生产,发现12#结鞭车间工房内每间内放有1箱带引,合计药量120KG。)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