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关于醴陵市飞翔鞭炮厂(合力工区) 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06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29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9-06-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9〕llszzh5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飞翔鞭炮厂(合力工区)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擂鼓桥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某某 职务:工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9年5月28日根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隐患“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的通知》(醴应急发(2019)3号)文件要求,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张志宏、颜华侨对醴陵市飞翔鞭炮厂(合力工区)进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执法检查:1、3#制筒工房共计5间,左侧第一间手工结鞭3人作业,左侧第二间手工结鞭3人作业;左侧第三间改成员工住房;左 侧第四间4人封装包装成箱作业,且存放大量“胆炮”效果件。2、4#制筒工房共计5间,其中右侧第一间存放高氯酸钾98包,计量2.45T,另存大量“胆炮”效果件;右侧第二间改成员工宿舍;右侧第五间2人封装包装成箱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