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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04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31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9-06-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9〕llshj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北塘出口编炮烟花实业工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某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9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情况如下:1、79号药物中转限药量100kg,实际存放9箱黑火药、色药5袋,合计药量260kg;2、42号药物中转限药量100kg,实际存放9箱黑火药、色药8袋,合计药量280kg;3、10号组装工房存放已禙皮药饼200饼、未禙皮药饼400饼,超量存放;4、20号、44号钻孔/安引 工房均限人员2名,实际设置3个工作岗位; 5、72号药物中转存放纸箱;6、51 号药物中转防静电设施安装不到位;7、43号装药工房使用非固定工作台装药。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