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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飞翔鞭炮厂(飞翔工区) 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07 访问量:次 作者:余婷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33
- 发文机关:余婷
- 发布时间:2019-06-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9〕llszzh6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飞翔鞭炮厂(飞翔工区)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东冲铺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19年5月28日根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隐患“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的通知》(醴应急发(2019)3号)文件要求,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张志宏、颜华侨对醴陵市飞翔鞭炮厂(飞翔工区)进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执法检查,当日当时检查,该单位未组织生产,具体检查情况如下1、19#药物粉碎工房,第二间混合存放3包铝银粉和2包高氯酸 钾;2、20#械装药工房,检查时处于停产阶段,现场发现存放2桶高氯酸钾、2 桶铝银粉、2桶硫磺、未及时入库。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伸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 《安全伸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