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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2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638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19-07-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9〕llszzh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6月24日,根据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依法打击烟花爆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为的通知》文件要求,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阙志、张志宏对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进行执法检查,当日当时抽查该企业机械装药、机械插引生产工房,发现以下问题:1、4号粉碎工房限药量50千克,实际存放高氯酸钾9包,每包25千克,银粉15包,每包10千克,硫磺6包,每包25千克,合计药量525千克;现场作业人员徐某强硫磺与银粉混合粉碎;2、8号机械插引工房滞留引火线2件,10号机械插引插引工房后存放引火线3件,12号机械插引工房滞留引火线1件,12号机械插引工房滞留引火线1件。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罚款贰万元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