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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建德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29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389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19-11-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9〕llsljg4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
地 址:李畋镇潼塘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9#包装材料库内2工作台一人进行包装作业;2、35#引中转限药量100kg实际存放55箱合计药量330kg.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现场处置决定书,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