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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飞翔鞭炮厂 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8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398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19-12-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19〕llsxyq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飞翔鞭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东冲铺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1月8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察股执法人员张志宏、许亦奇、文荣成对醴陵市飞翔鞭炮厂(总厂区)进行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9#粉碎(限定药量50KG,现场检查右边第1间存放硫磺8袋,每袋50KG;第2间存放铝银粉6袋,每袋15KG;左边第1间存放高氯酸钾6袋,每袋25KG;共计药量640KG)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拟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