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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海丰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1-03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399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20-01-0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19〕llsxj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海丰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
地 址:醴陵市王仙镇温泉村耿塘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旋转线:1、30号钻孔工房,图纸设计为1栋2间,实为1栋3间,并设置3台钻孔机;2、包装车间半成品超量未及时中转,门外堆放大量包装材料,堵塞通道。爆竹线:1、38号插引中转改为休息室,发现大量烟头;2、23号结鞭车间存放有240件成品在车间外通道;3、19号结鞭车间改为封口中转;4、17号包装材料库存放有引线3件;5、15号包装材料库改为包装车间使用。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