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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1-08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李畋镇安监站罚单〔2020〕llspb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石溪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瞿某某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2月5日上午10时,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彭兵、韩亮对醴陵市恒兴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吉强工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抽查该工区精筛、造粒工房:1、22号碎片/造粒工房(定员1人),现场1名员工(瞿某某:特种作业证号T43028119xxxxxx)正在进行收粒作业,1名员工(黄某某:特种作业证号:T43028119xxxxxx)正在运输带前进行摆片作业;2、14号精筛工房,现场1名员工(朱某某:特种作业证号:T43028119xxxxxx)在精筛机未停机的情况下正在进行收粒作业,未按照精筛作业规程要求人机分离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第六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