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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1-01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19〕llsdzx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

地 址: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 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1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长青工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43号筒子库存放成品爆竹500箱;2、57号包装车间(线香),半成品未及时中转,堵塞疏散通道;3、60号结鞭中转设一工作台一人从事包装工序作业;4、厂区生产废弃物及建筑垃圾未清理到位。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壹万元的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 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