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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庆丰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3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白兔潭镇安监站罚单〔2019〕llsdx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庆丰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星湖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31号电烘干/散热工房(危险等级1.1-1,限药量300kg),亮珠装盘层层叠放堆码放在地面,架子上堆放装盘的亮珠,药物超量(药量约450kg)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及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