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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群乐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16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406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20-03-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危化股罚单〔2020〕llszwj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群乐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福主庙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月8日,我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湖南省群乐化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复查时,发现硫磺加工粉碎机防护罩缺失未整改到位还在继续组织硫磺加工。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