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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1-08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0〕llsdzx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超药量:(一)68号药饼中转间,限药量40公斤,实际存放3000饼烟花内筒共计500公斤药量,(二)74号药饼中转间,限药量80公斤,实际存放2000饼烟花内筒共计350公斤药量,(三)123、124号包装车间,成品、半成品中转不及时堵塞疏散通道,(四)100号引线中转间,限药量100公斤,实际存放81箱引火线共计567公斤药量;2、改变工房用途:(一)122号结鞭中转间,存放1000箱成品,(二)125号包装材料库,存放600框半成品鞭炮,(三)48号包装材料库、51号组装中转工房从事装发射硝工序;3、私搭乱建:109号空筒插引后方,私设一间工棚(未上图纸)从事分装作业,储存成品、半成品2000盘。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建议给予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