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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1-15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0〕llswangliang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  

地 址:醴陵市李畋镇塘坊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2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醴陵市大发花炮有限公司进行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6#包装中转3人从事包装作业,86#存引洞(限药量10kg),实际存放内筒500饼;66#筛选(限药量5kg),实际存放45kg。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置决定书、询问笔录2份、现场相片8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的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