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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金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1-06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409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20-01-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19〕llstanghaibin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60#引线中转(限量10KG)内存放98箱引火线,合计药量686KG;2、包装、封口中转发现大量超药量太子鞭炮和白纸鞭炮,机械装药工序发现大量太子鞭炮和白纸鞭炮空饼;以上事实违反了该企业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依据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