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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31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0〕llswangliang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单位) )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南桥镇将塘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醴陵市整治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顽瘴痼疾工作实施方案》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6#筒子库内存放成品3000件并且内设两工作台一人正在进行包装作业。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询问笔录、相关照片以上事实违反了 该企业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