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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30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412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20-03-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0〕llsljg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2月25日下午国务院督查组对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5#成品库成品堆码超高,摆放凌乱部分地方未留出安全通道;成品箱上的流向条码标记药量与实际药量不一致;温湿度计损坏;存放醴陵市祥信烟花鞭炮厂成品45件;2、104#存药洞内用不防静电材质的编织袋盛装药物;3、17#成品库屋顶为木质结构,不符合防火要求;后侧防火隔离带未及时清理。其中第1、2项问题交由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第3项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置决定书、询问笔录、相关照片。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