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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祥胜引线厂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20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东富镇安监站罚单〔2020〕llspxl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祥胜引线厂

地 址:醴陵市东富镇森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3月26日,我东富镇安全生产工作站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厂存在如下问题:1、43#(限药量30kg)、47#(限药量40kg)湿药中转车间存放药量超量,43#存放湿药12桶(每桶15kg)共180kg,超量6倍,47#湿药中转存放湿药14桶(每桶15kg)共210kg,超量5.25倍;2、61#电烘房车间(限药量湿药100kg+干药20kg)存放药量超量,存放湿引坯152坨(每坨2.5kg)共计380kg,超量3.8倍。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暂时停止上游和药工序作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