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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白兔潭国辉出口花炮厂 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5 访问量: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

(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罚单〔2020〕llsxyq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白兔潭国辉出口花炮厂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田心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5月6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察股对醴陵市国辉出口花炮厂进行烟花爆竹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超规格产品(1、35#插引工房右边第1间1人正在从事“一鸣惊人”产品(筒高5.3cm,外径1.3cm,内径1.1cm的白药爆竹)插引作业、36#插引工房右边1、2间有2人从事报纸爆竹(筒高8.0cm,外径2.0cm,内径1.0cm的山东白皮白药爆竹)插引作业;2、37#封口中转存放报纸爆竹药饼(筒高8.0cm,外径2.0cm,内径1.0cm的山东白皮白药爆竹)2076饼;3、40#包装车间4人正在从事报纸爆竹(筒高8.0cm,外径2.0cm,内径1.0cm的山东白皮白药爆竹)包装作业;4、28#机械装药/封口车间正在从事报纸爆竹(筒高8.0cm,外径2.0cm,内径1.0cm的山东白皮白药爆竹)装药作业;5、30#插引中转1人从事“一鸣惊人”产品(筒高5.3cm,外径1.3cm,内径1.1cm的白药爆竹)敷筒口作业)。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检查〔2020〕llsxyq14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责改〔2020〕llsxyq9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陵)安监花炮股现决〔2020〕llsxyq10号)、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相关证件复印件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拟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