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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醴陵市北塘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违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1 访问量:次 作者:黄娇 来源:市应急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10416
- 发文机关:黄娇
- 发布时间:2020-05-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局
- 状 态:
(湘株醴陵)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0〕llslaixin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北塘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温泉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殷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46#压药车间(限药量5kg)现场无人作业,存放有1大盆3小桶药物,核计药量约25kg。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二份。;2、66#工具间右前方坪内晒有药物。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二份。以上事实违反了该企业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 ,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